保险经纪公司,如何解决保险经纪人取得佣金的个税问题?(保险经纪人佣金谁支付)
一、案例场景分析:
保险经纪公司A有保险代理人员1000名,每月支付代理报酬1000万元,人均每月收入1万(税前)。如何解决保险经纪人取得佣金的个税问题?
正因为保险经纪公司A处于上游保险公司和下游保险经纪人之间的角色,上游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展业成本到经纪公司时需要经纪公司开具发票,而下游保险经纪人获得销售佣金时无法开具发票给经纪公司,因为人员太多且分散,所以保险经纪公司无法获得发票,无法列支成本,导致需要缴纳的税收更多了。
可见,保险经纪公司A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佣金薪酬也是需要按规定进行下去的。所以,保险经纪人个税问题要当心!保险经纪公司在为保险经纪人发放佣金时,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
但现在问题是保险经纪公司A由于个人经营所得税率范围造成税负过重,而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涉税行为是违法的,那么如何解决保险经纪公司的个税问题呢?
二、纳税筹划方法:
建议保险经纪公司A采用众包用工模式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即,将部分业务外包给京灵财税灵活用工平台灵活用工平台,京灵财税灵活用工平台分包给全国各地的自由职业者(代理)完成,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平台批量发放1000人的经营所得。
通过企业外包项目,企业可获得京灵财税灵活用工平台平台开具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完成进项抵扣,可列支成本。
通过这样的合规税收筹划,还能使绝大多数保险经纪公司不需要采用私账形式处理佣金,而让企业经营更加合规,无税务风险。
三、节税筹划效果:
采用方案前——
企业1000万元的发放可通过下面几种方式操作:
1、企业账外资金体系循环或买卖发票,违规操作,合规风险高
2、采用公对私结算佣金,因个人无法提供发票,不得在税前列支,多承担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个人税负高(20%-40%)
采用方案后——
将代理的工作性质定性为个人经营模式,代理与保险经纪公司之间无直接劳动雇佣关系,规避了用工风险,解决保险经纪公司缺乏进项发票的问题,同时可以享受到1.5%的个税税收优惠,保险经纪可获得6%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可列支成本。
采用方案前增值税:82.5万元企业所得税:229.37万元劳务报酬个税:178.92万元合计:490.79万元
采用方案后增值税:22.5万元企业所得税:0 万元服务费:80 万元合计:102.5万元
四、注意事项:
1、不虚开发票,拒绝“购买”发票增加成本费用;
2、及时进行清理,已报废毁损的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收集相关资料,以便做好财产损失申报在税前列支该项损失;
3、不要在业务已经开展后采用任何方式逃避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
4、注意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与账面列支的工资、福利、社保之间的关系。
五、政策依据: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六、总结经验:
保险经纪公司,如何解决保险经纪人取得佣金的个税问题?企业需要时刻切实防范筹划风险。京灵财税灵活用工平台“众包用工”综合财税服务平台把握灵活用工的趋势,助力平台经济合规经营。从如今的互联网创新格局来看,“众包用工”的节税模式成为赋能中小企业节税筹划的有效手段,让更多企业在财税管理层面上站稳脚步。